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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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輔佐人為協助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得就下列事項向少年法院提出建議: 一、少年對於處理程序之理解能力;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需求。 二、有利於少年健全成長之處遇方案、可連結或轉介之資源,以及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願。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與修復、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其他醫療行為之可能性或必要性;進行之適當方式、時間或場所。 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責付、轉介或交付對象、實施禁戒或治療之處所。 五、收容期間之鑑別事項。 六、其他認為適當之事項。
- 2.前項建議,經少年法院同意以言詞提出者,並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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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輔佐人在協助少年健全成長方面,可向少年法院提出建議,包括以下事項: 一、少年對處理程序的理解能力,以及需要通譯、兒童與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 二、有利於少年健全成長的處遇方案,以及可提供連結或轉介的資源,以滿足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行保護他的人的意願。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與修復、心理諮商或輔導,以及其他可能或必要的醫療行為,包括適當的方式、時間或場所。 四、依照少年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款第3項、第3項、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款第3項、第2項、第44條第2項所規定的責付、轉介或交付對象,以及禁戒或治療的實施場所。 五、收容期間的鑑別事項。 六、其他認為適當的事項。 若輔佐人以口頭同意,且經少年法院記載在筆錄中,則前述建議將被採納。
- 輔佐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通譯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責付名詞
- 禁戒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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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