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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
  2. 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
  3. 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4. 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一、其內容與少年經移送之事實無關。 二、有事實足認妨害另案之調查、審理或偵查。 三、涉及少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有妨害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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