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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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的內容,可以針對以下三個項目進行解釋: 1. 少年收容時的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 這一項規定要求少年法院在作出收容處分時,應該斟酌是否有必要收容該少年以及收容是否為最後的手段。同時,法院也應該意識到少年可能存在身心特殊情況或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並在收容書中予以附記。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輕易地作出收容處分,而是要綜合考慮少年的需要和利益。 2. 少年收容期間的限制措施 根據這一項規定,當少年法院認為有必要禁止少年接見、通信,或者扣押受授的書籍或其他物品時,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限制原因和比例原則。同時,法院也應該考慮到少年健全成長和維護親子關係等需求,並在決定禁止或扣押的對象、範圍和期間時,做出相應的考量。 3. 少年收容後的評估和換發收容書 根據這一項規定,對於已經被收容的少年,法院應該注意不要超過法定的收容期限,並持續評估收容的必要性,以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改為其他案件的收容,或者從調查程序轉為審理程序的收容,應該及時換發新的收容書。 針對這些規定,可以參考《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少年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此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判例和裁判書,以了解實際應用和解釋。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最後手段原則名詞
- 扣押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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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