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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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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記於收容書。
  2. 2.少年收容期間,少年法院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親情維繫等需求,決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範圍及期間。
  3. 3.少年經收容後,應注意不得逾法定期限,並應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以符比例原則。如認有改以他案收容,或由調查程序改為審理程序收容之必要者,應換發收容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的內容,可以針對以下三個項目進行解釋: 1. 少年收容時的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 這一項規定要求少年法院在作出收容處分時,應該斟酌是否有必要收容該少年以及收容是否為最後的手段。同時,法院也應該意識到少年可能存在身心特殊情況或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並在收容書中予以附記。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輕易地作出收容處分,而是要綜合考慮少年的需要和利益。 2. 少年收容期間的限制措施 根據這一項規定,當少年法院認為有必要禁止少年接見、通信,或者扣押受授的書籍或其他物品時,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限制原因和比例原則。同時,法院也應該考慮到少年健全成長和維護親子關係等需求,並在決定禁止或扣押的對象、範圍和期間時,做出相應的考量。 3. 少年收容後的評估和換發收容書 根據這一項規定,對於已經被收容的少年,法院應該注意不要超過法定的收容期限,並持續評估收容的必要性,以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改為其他案件的收容,或者從調查程序轉為審理程序的收容,應該及時換發新的收容書。 針對這些規定,可以參考《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少年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此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判例和裁判書,以了解實際應用和解釋。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最後手段原則名詞
  • 扣押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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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