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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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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
  2. 2.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3. 3.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的內容,可以釋義如下: 1.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立即通知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教育部於2013年公布的《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法院對於受理的少年事件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以取得相關的證據資料和事實情況,並且可以指示應該調查的事項、範圍和期限。 2. 少年調查官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並提交報告,並提供對少年處遇的具體建議。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調查官在完成對少年事件的調查後,應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調查報告,並提供對少年進行處遇的具體建議。 3. 少年法院覺得需要時,可以要求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調查報告。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如果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交的報告認為有需要進一步補充或重新調查的地方,可以要求少年調查官進行相應的補充或重新調查。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 (201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檢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8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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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少年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