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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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的內容,可以釋義如下: 1.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立即通知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教育部於2013年公布的《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法院對於受理的少年事件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以取得相關的證據資料和事實情況,並且可以指示應該調查的事項、範圍和期限。 2. 少年調查官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並提交報告,並提供對少年處遇的具體建議。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調查官在完成對少年事件的調查後,應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調查報告,並提供對少年進行處遇的具體建議。 3. 少年法院覺得需要時,可以要求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調查報告。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如果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交的報告認為有需要進一步補充或重新調查的地方,可以要求少年調查官進行相應的補充或重新調查。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 (201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檢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8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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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