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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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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
  2. 2.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
  3. 3.少年調查官於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第一項之談話,並製作談話紀錄或留存談話往來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的內容,對於少年調查時舉辦的訪視或會談,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少年調查官在進行調查時,除非情況顯示訪視或會談是不必要的或會對調查造成困難,否則應該進行訪視。如果需要與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現在保護少年的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談話,可以通過通知書傳喚他們到場進行會談。 2. 在進行訪視或者會談時,可以錄音或製作筆錄。筆錄需要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 3. 少年調查官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上述的談話,同時製作談話紀錄或保留談話往來紀錄。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強調了少年調查官在調查期間進行訪視和會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使用通知書傳喚、錄音和簽署筆錄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少年保護事件中進行調查時,能夠保護少年的權益並確保調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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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規定:「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