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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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的內容,對於少年調查時舉辦的訪視或會談,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少年調查官在進行調查時,除非情況顯示訪視或會談是不必要的或會對調查造成困難,否則應該進行訪視。如果需要與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現在保護少年的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談話,可以通過通知書傳喚他們到場進行會談。 2. 在進行訪視或者會談時,可以錄音或製作筆錄。筆錄需要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 3. 少年調查官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上述的談話,同時製作談話紀錄或保留談話往來紀錄。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強調了少年調查官在調查期間進行訪視和會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使用通知書傳喚、錄音和簽署筆錄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少年保護事件中進行調查時,能夠保護少年的權益並確保調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傳喚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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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