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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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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訊)問
少年
前,應通知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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