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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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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如下: 1. 在對少年進行詢問之前,應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人到場。只有在急迫情況下,才不需要通知。 2. 對於前項所提到的通知,可以使用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並且應該保留紀錄以供查考。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六條,對於少年的處理應優先考慮其最大的利益,因此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必須通知相關的人士到場,以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此外,在有急迫情況下,則可以不通知當事人到場,以避免延誤必要的處理程序。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刑事訴訟法》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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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規定:「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