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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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如下: 1. 在對少年進行詢問之前,應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人到場。只有在急迫情況下,才不需要通知。 2. 對於前項所提到的通知,可以使用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並且應該保留紀錄以供查考。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六條,對於少年的處理應優先考慮其最大的利益,因此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必須通知相關的人士到場,以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此外,在有急迫情況下,則可以不通知當事人到場,以避免延誤必要的處理程序。 參考資料: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刑事訴訟法》
相關函釋 1 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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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