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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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