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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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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3條規定了在詢問少年時應該有誰在場,以及對於保障少年自由表達意見的注意事項。根據我所精通的法規,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第1項規定,當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由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人陪同在場。這樣可以確保在詢問過程中少年有人可以提供支持和保護。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經過正當通知,陪同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時,可以不受此限制。 根據這個規定,法院在詢問少年時,必須確保有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人在場,以保障少年的權益。同時,法院也需要注意保障少年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陪同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或存在急迫情形,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中,少年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持和保護,同時也能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這裡所參考的資料主要是根據我所了解的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具體舉出其他相關法規的範例。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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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規定:「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