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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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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2. 2.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或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當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時,少年法院可以根據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可以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根據《少年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當前述情況發生時,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後,少年法院除認為有另外的保護處分必要外,可以根據本法第28條第1項的其他事由,裁定不應付審理或依照第41條第1項的理由,裁定不應付保護處分。這意味著少年法院有權利停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不處理該事件或不作出保護處分。 例如,如果一位少年同時被控犯有盜竊和傷害兩個不同的罪行,少年法院可以決定將傷害案件移送檢察官進行審理,同時停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少年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少年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不再進行保護處分或審理,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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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規定:「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