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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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當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時,少年法院可以根據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可以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 根據《少年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當前述情況發生時,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後,少年法院除認為有另外的保護處分必要外,可以根據本法第28條第1項的其他事由,裁定不應付審理或依照第41條第1項的理由,裁定不應付保護處分。這意味著少年法院有權利停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不處理該事件或不作出保護處分。 例如,如果一位少年同時被控犯有盜竊和傷害兩個不同的罪行,少年法院可以決定將傷害案件移送檢察官進行審理,同時停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少年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少年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不再進行保護處分或審理,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置。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繫屬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諭知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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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