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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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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理程序,並記明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的案件,除非有特別情形,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果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則應更新審理程序,並在筆錄中做明確記載。 根據這項法規,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如果審理無法在一次期日內完成,一般應該在次日連續開庭進行續審。如果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超過十五天,則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更新審理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並確保參與審判的法官能夠清晰明確地了解案情。除此之外,審理過程也應該在筆錄中詳細記錄。

  • 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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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