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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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理程序,並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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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的案件,除非有特別情形,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果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則應更新審理程序,並在筆錄中做明確記載。 根據這項法規,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如果審理無法在一次期日內完成,一般應該在次日連續開庭進行續審。如果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超過十五天,則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更新審理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並確保參與審判的法官能夠清晰明確地了解案情。除此之外,審理過程也應該在筆錄中詳細記錄。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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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