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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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2 條規定了少年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其中包括以下兩點: 1. 第一項規定了少年法院開始審理時可以使用言詞的方式進行調查,並由書記官記錄筆錄。如果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同意,可以立即開始審理。 2. 第二項規定,在少年法院原定的審理期日之外,在少年的輔佐人聲請檢閱案卷和證物時,少年法院應當另行指定審理的日期。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0058P1.aspx?pname=smcainfo&hsid=SMCA032000}
- 少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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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