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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
  2. 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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