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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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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審理期日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 二、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進行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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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規定,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非是即時開始審理,或是在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下進行審理,否則應在五日前送達。這意味著法院在少年保護事件的第一次審理前至少要提前五日傳喚通知相關當事人。 例如,如果遇到一個少年保護事件,法院決定在明天開始進行第一次審理,那麼在五日前就要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以確保其在審理期日能夠按時到庭。 參考資料: - 《少年保護法》第33條 - Yuan-Wei Fan, 《少年及兒童福利與保護法解讀》(2016年最新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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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3 條規定:「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