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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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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將少年交付觀察時,應於裁定內指定其觀察期間,並得就應觀察事項為適當之指示。
  2. 2.少年經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與各該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
  3. 3.前二項觀察之執行,除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有關執行保護管束之規定。
  4. 4.少年調查官應於觀察期滿後十四日內,就觀察結果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4條規定了少年觀察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少年被送交觀察時,少年法院應在裁定書中指定觀察的期間,並可以對應觀察的事項進行適當的指示。第二項規定,當少年被交付給適當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隨時保持聯繫並提供適當的指導。第三項則說明了在執行觀察時,除非另有規定,可以適用有關執行保護管束的規定。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少年調查官應在觀察期滿後十四日內提出觀察報告,并附上對於少年處遇的具體建議。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少年及家事法司網站,《少年法》,https://www.moj.gov.tw/lp-68-0001-202.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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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4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將少年交付觀察時,應於裁定內指定其觀察期間,並得就應觀察事項為適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