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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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4條規定了少年觀察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少年被送交觀察時,少年法院應在裁定書中指定觀察的期間,並可以對應觀察的事項進行適當的指示。第二項規定,當少年被交付給適當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進行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隨時保持聯繫並提供適當的指導。第三項則說明了在執行觀察時,除非另有規定,可以適用有關執行保護管束的規定。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少年調查官應在觀察期滿後十四日內提出觀察報告,并附上對於少年處遇的具體建議。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少年及家事法司網站,《少年法》,https://www.moj.gov.tw/lp-68-0001-202.html
- 少年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交付觀察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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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