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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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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少年不到庭者不得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根據該條規定,審理期日時,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若少年未到庭,是不得進行審理的。該條旨在保護少年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在審判過程中參與、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種規定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遵守程序,同時也促進少年參與審判和法律程序的認識。此規定符合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該公約鼓勵國家保護並尊重兒童的意見,同時確保他們在任何審判程序中都能夠參與和表達自己的意見。 例如,在一個少年保護事件中,根據該法規,如果少年未能到庭,審理過程將被延期直到少年能夠到場。這樣可以確保少年有機會適時地與法院溝通並參與審判程序。同時,法院也應該主動通知少年及其代理人相關的審判期日,以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準備時間並能夠適時到庭。這樣的做法有助於保護少年呈現自己的意見和辯護,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 期日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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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規定:「審理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少年不到庭者不得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