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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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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為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之處分前,應予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少年法院在進行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等處分之前,應該提供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少年因涉及犯罪而被送到少年法院,法院在決定是否進行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前,應該先聽取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的意見,以了解他們對於該處分是否適當或是否有其他建議。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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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少年法院為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處分前,應予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