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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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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受理
免除
或停止
感化教育
之聲請,除顯無必要外,應指派
少年保護官
進行訪查,並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提供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復歸社會事宜等相關資料。
少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並準用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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