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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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是指在免除或停止對少年進行感化教育的情況下,少年法院需要進行相應的程序。根據該條,除非感化教育對少年已經沒有必要,少年法院應該指派少年保護官進行訪查。同時,法院可以要求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提供與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相關的紀錄、復歸社會事宜等相關資料。 據引用的參考資料尚未提到第37條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規,因此在現有的內容中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少年名詞
- 免除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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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