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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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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日少年拒絕陳述或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當審理期日時,如果少年拒絕陳述或未經許可而退庭,法院可以不等待其陳述,直接進行審理和裁定。 參考資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少年的保護和審理有具體的細則,其中包括審理期日的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就是其中之一。根據最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可以針對少年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的情況進行審理及裁定。

  • 期日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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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審理期日,少年拒絕陳述或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