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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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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少年已滿二十歲而應依本法第四十條前段裁定之事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9條」規定了在審理期日時,如果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少年法院可以根據本法第41條第1項或少年已滿20歲而應依本法第40條前段裁定之事件,而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直接進行審理及裁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 (2019)。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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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9 條規定:「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