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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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9條」規定了在審理期日時,如果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少年法院可以根據本法第41條第1項或少年已滿20歲而應依本法第40條前段裁定之事件,而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直接進行審理及裁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 (2019)。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2
- 期日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條前段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0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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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