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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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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2. 2.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的第1項,當依該條例應對某一罪行減刑時,如果該罪行還沒有經過判決確定,則在裁判時可以減少宣告刑。依照第2項的規定,在裁判時,法院應該同時諭知被告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控告犯了盜竊罪,但還沒有被裁定有罪或無罪,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的規定,在裁判時可以減少宣告刑。假設法庭認定被告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根據減刑條例,法庭可以將宣告刑減半為6個月,並在判決時告知被告宣告刑和減刑後的刑期。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立法理由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為本條規定。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0960615 制定)

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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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