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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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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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八項所訂定的。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法院為了推動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並彰顯司法正義,制定了相關的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聲請司法平復,並向相應的法院提出上訴。 具體來說,根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聲請平復在威權統治時期受到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和公平審判原則的刑事案件的判決。如果促轉會駁回了這樣的聲請,當事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出救濟申請,並附上駁回處分書和相關的刑事有罪判決複本。此外,申請還應該具體列舉符合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之具體理由,這些理由應該具有客觀性,並有立論基礎和具體顯現足以支持的證據或發生的實際事情。 如果上訴狀所述理由並不具體,或者從形式上看僅是一般純粹、無政治色彩、不符合促轉條例規定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該上訴。根據該條例,當事人的上訴必須遵從法定程式,並提供具體的事實和證據來支持其上訴。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根據您提供的資料,目的是為了解釋相關法規的內容和規定。在進一步確定具體法案和相關資料之前,無法提供更詳細和具體的解釋。建議您參考您擁有的最新法律資料來進一步了解這些法規的內容和解釋。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規
- 促轉條例法規
- 第六條第八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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