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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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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案件(以下簡稱促轉救濟案件)之審理,除促轉條例及本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除了促轉條例和該辦法中的規定外,還應該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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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案件(以下簡稱促轉救濟案件)之審理,除促轉條例及本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