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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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案件(以下簡稱促轉救濟案件)之審理,除促轉條例及本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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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除了促轉條例和該辦法中的規定外,還應該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第六條第六項條文
- 促轉條例法規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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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