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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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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3 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應注意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的裁定或處分的情形。如果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的程序進行更為審判,應該考慮這些更為審判案件的審理情況。 參考資料: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宣告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更為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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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