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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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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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3 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應注意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的裁定或處分的情形。如果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的程序進行更為審判,應該考慮這些更為審判案件的審理情況。 參考資料: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宣告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更為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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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