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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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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有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妥為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0 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應該審查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以及有關追訴之處分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這表示法院需要詳細檢查相關的判決、裁定或處分,並判斷其中是否涉及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情況。 參考資料暫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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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