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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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10 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應該審查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以及有關追訴之處分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這表示法院需要詳細檢查相關的判決、裁定或處分,並判斷其中是否涉及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情況。 參考資料暫缺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宣告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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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