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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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9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調查的對象包括被指控有罪的判決、單獨宣告的裁定或處分,以及與追訴相關的處分。在進行調查時,法院僅限於對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述的事由進行指摘。 沒有提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
- 宣告名詞
- 指摘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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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