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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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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之調查,以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業經提起救濟並指摘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9條,法院在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調查的對象包括被指控有罪的判決、單獨宣告的裁定或處分,以及與追訴相關的處分。在進行調查時,法院僅限於對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述的事由進行指摘。 沒有提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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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之調查,以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業經提起救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