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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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為審查提起救濟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依職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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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的程序。該條規定,為了審查提起救濟是否符合法律程式,法院可以依據自身職權要求證物的提交,或者就必要事項要求該管機關提供相關報告。具體的審查程序會依法院的裁量權及相關審理辦法進行進一步的規定和運作。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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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