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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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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轄法院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聲請撤銷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7條,對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或抗告存在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的情況,或者申請人的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然而,如果該不合法律程式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在一定期限內先命令補正。 以上資訊來自《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7條之法規,並未找到與之相關的範例案件。

  • 管轄法院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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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管轄法院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