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6

快速跳轉

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管轄法院書記官應該迅速將前一條所提到的書狀副本送達相應的檢察署檢察官。這是為了讓檢察官能及時瞭解案情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例子:假如有一案件涉及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救濟程序,當事人提出了書狀申請,管轄法院書記官必須把相應的書狀副本送交給該案件的檢察官,以便檢察官能夠進一步審查該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