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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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管轄法院書記官應該迅速將前一條所提到的書狀副本送達相應的檢察署檢察官。這是為了讓檢察官能及時瞭解案情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例子:假如有一案件涉及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救濟程序,當事人提出了書狀申請,管轄法院書記官必須把相應的書狀副本送交給該案件的檢察官,以便檢察官能夠進一步審查該案件。
- 管轄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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