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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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起救濟時,除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提出書狀外,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一、提起救濟之申請人為非因不法追訴、審判而權利受損之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或法務部駁回處分書及提起救濟之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如未能附具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者,得提出其案號或相關資料。 三、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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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5條,申請人在提起救濟時,除了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書狀外,還應在書狀中記載並附上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如果申請人的權利受損不是因為不法追訴或審判的話。 2. 附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法務部駁回處分書以及提起救濟的裁判書或處分書的複本。如果沒有裁判書或處分書的複本,則可以提供案號或相關資料。 3. 提供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的具體理由。 例如,申請人A因威權統治時期的追訴或審判而受到不法的侵害,可以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提起救濟。在提起救濟時,A需要在書狀中提供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等個人資料。同時,A還需要附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法務部駁回處分書以及提起救濟的裁判書或處分書的複本。最後,A需要清楚地記載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的具體理由,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不法的侵害。
- 第六條第六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管轄法院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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