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0

快速跳轉

受監控人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配戴、裝置或拆除。 二、為使科技設備監控有效運作,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指示,配合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三、陳報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號碼或其他得隨時聯繫之方式,且接受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或協助機關以電話、視訊等方式訪談、進入監控處所查訪或檢查、維修監控設備,不得拒絕。 四、保持監控設備之功能,不得擅自拆除、損壞、隱匿、阻斷或為其他妨害或影響其功能之行為。 五、保持監控設備具正常運作之能源(如電力)。 六、其他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認為適當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10條規定,受監控人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配戴、裝置或拆除。 例如,如果法院要求被告在指定時間和地點配戴監控設備,被告就必須遵守這個要求。 二、為使科技設備監控有效運作,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指示,配合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這表示受監控人需要按照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的指示,配合進行必要的行動或回應,以確保科技設備監控的有效運作。 三、陳報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號碼或其他得隨時聯繫之方式,且接受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或協助機關以電話、視訊等方式訪談、進入監控處所查訪或檢查、維修監控設備,不得拒絕。 根據這條規定,受監控人需要隨時携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可以聯繫的方式,並且接受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的電話、視訊等方式的訪談、進入監控處所查看或檢查、維修監控設備,不得拒絕。 四、保持監控設備之功能,不得擅自拆除、損壞、隱匿、阻斷或為其他妨害或影響其功能之行為。 這表示受監控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隱藏、阻斷或進行其他可能妨害或影響監控設備功能的行為。 五、保持監控設備具正常運作之能源(如電力)。 受監控人需要確保監控設備具有正常運作所需的能源,例如提供足夠的電力。 六、其他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認為適當之事項。 根據這個條款,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可以指示受監控人遵守其他視情況適當的事項。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受命法官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監控人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