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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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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及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
  2. 2.前項人員接獲異常之監控信息者,應即進行判讀或確認;除異常狀況係設備本身因素所致,且已排除者外,並應儘速通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為適當之處理。
  3. 3.前項情形,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第一項人員為確認異常狀況之原因者,亦同。
  4. 4.偵查中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受第二項通報後,得轉知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11條,法院及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這些人員負責接收和處理科技設備監控所產生的信息。 2. 當接收到異常的監控信息時,根據第11條第2項,接收信息的人員應立即進行判讀或確認。除非異常狀況是由設備本身因素造成的,且已經排除,接收信息的人員應儘速通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的人進行適當處理。 3. 根據第11條第3項,當接收信息的人員確認存在異常狀況且需要協助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的人可請求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負責移送或輔助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提供必要的幫助。同樣地,確認異常狀況的接收人員也可請求這些機關的協助來確定異常狀況的原因。 4. 在偵查過程中,根據第11條第4項,當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的人接收到第2項通報後,可以將信息轉知被告所在法院,讓被告知道他正在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這樣可以確保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 受命法官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偵查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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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前項人員接獲異常之監控信息者,應即進行判讀或確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