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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事項者,應於該狀態發生後,迅即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法院或檢察署,並於三日內以書面陳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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