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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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
- 2.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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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13 條: 1. 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的相關紀錄或資料,在無故的情況下不得洩漏。這意味著相關的監視紀錄應該要保密,不得隨意被洩露出去。 2. 監控所得的紀錄或資料應該要另外儲存,不應該附在審判或偵查案卷內。唯有在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能調閱這些紀錄或資料。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被監控人的隱私權,並確保科技設備監控的合法性和適當使用。現實中,可能的範例包括當法院或檢察官需要進一步調查犯罪案件時,可能會調閱監控所得的紀錄或資料來了解相關的證據,以支持他們的判斷和決策。最新的法規和參考資料可查閱相關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等相關法令和法規公告。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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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