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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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命令書應該送達給受監控的人,並且副本要知會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及參與該案件移送或輔助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和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如果需要變更、延長或撤銷命令書,也要進行同樣的程序。具體執行細節及相關範例,可到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的相關資料中查詢。
- 送達名詞
- 偵查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撤銷名詞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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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