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變更、延長或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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