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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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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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8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時,應核發一份記載特定事項的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作為執行過程中參考的文件。該命令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受監控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法令依據,即執行監控的合法依據。 三、指定受監控人應配戴監控設備的身體部位或對象,或者指定監控設備的安裝位置或特定物品。 四、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和時間,即監控的時間範圍。 五、應遵守的相關事項,包括指定人員應遵守的執行規則和義務。 六、違反命令的法律效果,即如果受監控人違反監控命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七、對於不服指揮執行的受監控人,可以尋求的救濟方法,即提出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 根據最新的「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該部分並無舉出案例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 受命法官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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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