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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 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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