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7

快速跳轉
  1. 1.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
  2. 2.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或囑託機關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7條,法院及檢察署在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時,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協助實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委託或囑託機關擁有支付所需費用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刑事案件需要進行科技設備監控,法院或檢察署可以委託專門的科技公司建置監控設備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法院或檢察署將支付相關的費用給委託的科技公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7 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