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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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
- 2.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或囑託機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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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7條,法院及檢察署在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時,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協助實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委託或囑託機關擁有支付所需費用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刑事案件需要進行科技設備監控,法院或檢察署可以委託專門的科技公司建置監控設備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法院或檢察署將支付相關的費用給委託的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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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