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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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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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6條,法院及檢察署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根據本條,法院和檢察署都有責任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準備信息接收和其他必要的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且,如果需要的話,可以設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來執行監控工作。 參考資料: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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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