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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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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6條,法院及檢察署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根據本條,法院和檢察署都有責任為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準備信息接收和其他必要的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且,如果需要的話,可以設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來執行監控工作。 參考資料: -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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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