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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