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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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科技設備監控的執行由檢察官在偵查中指揮,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在執行時,應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的名譽、身體和財產安全,避免超過必要的範圍。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的具體例子,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偵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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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