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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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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科技設備監控的執行由檢察官在偵查中指揮,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在執行時,應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的名譽、身體和財產安全,避免超過必要的範圍。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的具體例子,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偵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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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