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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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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
  2. 2.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對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0條的釋義。

  • 國民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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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