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0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
- 2.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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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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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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