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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1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臺灣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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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1條,如果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有聽覺或語言障礙,無法朗讀誓詞,可以命其閱讀誓詞或使用台灣手語或文字陳述來代替朗讀。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1條(最新修訂於2019年11月26日) 範例:如果一名國民法官有聽覺障礙,無法朗讀誓詞,根據該法條,法院可以命其以文字陳述或使用台灣手語來代替朗讀誓詞,以確保其宣誓的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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