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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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進行前四條之程序前,認有必要時,應先說明宣誓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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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2 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在進行前四條的程序之前,應先說明宣誓的意義。從這一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宣誓之前,法院有義務解釋宣誓的目的和重要性。具體的解釋和內容可以根據個別法院的要求和標準而有所不同。可參考之相關資料包括: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司法院相關指引和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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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