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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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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進行前四條之程序前,認有必要時,應先說明宣誓之意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2 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在進行前四條的程序之前,應先說明宣誓的意義。從這一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宣誓之前,法院有義務解釋宣誓的目的和重要性。具體的解釋和內容可以根據個別法院的要求和標準而有所不同。可參考之相關資料包括: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司法院相關指引和解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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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於進行前四條之程序前,認有必要時,應先說明宣誓之意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