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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3 條

法院於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注意勿使宣誓人朗讀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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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3條,法院在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應留意不讓宣誓人自行朗讀其姓名。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在法院進行公開宣誓程序時,法院應該注意,不讓宣誓人自行朗讀其姓名。這是為了確保宣誓程序的嚴謹性和正確性。如果宣誓人自行朗讀姓名可能出現錯誤或其他紛擾,因此法院在這方面有責任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 舉個相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法院的宣誓程序中,當事人被要求宣誓。根據法院指示,當事人不得自行朗讀姓名,而是由法院的官員或書記人員來宣讀其姓名,以確保宣誓程序的正確性和統一性。這樣做有助於防止宣誓程序中的混亂和錯誤,同時也彰顯了法院對程序的重視和公正性的維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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