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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4 條

  1. 1.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後,交由法院彌封簽名欄位,並於宣誓完畢後,交法院存查。
  2. 2.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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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4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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