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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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後,交由法院彌封簽名欄位,並於宣誓完畢後,交法院存查。
- 2.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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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