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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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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5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宣讀誓詞後,可以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法院指定的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的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的物品。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遴選辦法》,國民法官指的是由一般公民選任,具有參與審判案件的權限,而備位國民法官則指的是經遴選但尚未實際執行審判權的法官。 根據最高法院《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後,可以獲得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的證書,以及其他與執行國民法官職務相關的物品。這些物品可能象徵著他們的法律執行職責和地位。 舉個範例,如果一個人被遴選為國民法官並且完成了宣誓程序,他可能會被授予一個特定的徽章,以及一份擔任國民法官的證書。這些物品可以作為象徵,表示他們已經具有執行法官職責的地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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