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16 條
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內容,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6條所提到的內容是宣誓程序應製作筆錄,載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法進行宣誓之要旨,並由監誓人及書記官簽名。這表示在宣誓程序中需要有一個正式的筆錄,記載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宣誓內容,並且必須有監誓人及書記官在筆錄上簽名確認。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直接提及這個條文,因此無法提供有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