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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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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律條文「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17條」,宣誓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宣誓程序的真實性、公正性以及程序的透明度,以擔保國民法官宣誓的內容和過程不受偏頗或篡改。透過全程錄音和錄影,可以確保宣誓程序的正確執行並提供必要的證據保障。進一步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的規定,對於訊問被告和詢問犯罪嫌疑人等警詢筆錄,也有類似的要求全程錄音和錄影的義務。此義務的設立是為了確保被告的陳述和警詢內容的真實性,並保障問答過程的合法性和自願性。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為「刑事訴訟法」以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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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7 條規定:「宣誓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