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9 條
宣誓之誓詞,應包括宣誓人承諾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依據法律及證據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為危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遵守保密義務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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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9條,宣誓的誓詞應包括以下承諾: - 公平誠實地執行審判職務: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應該在審判中保持公正和誠實,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審判過程的公平性。 - 依據法律及證據獨立審判: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依據相關的法律和證據進行獨立審判,不受到任何干涉,確保審判的客觀性和正確性。 - 不為危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應避免任何可能危害司法公正和信譽的行為,包括貪污、濫用職權、不當干涉案件審判等。 - 遵守保密義務: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應該嚴守守密義務,確保案件相關資訊的保密,避免洩漏對當事人的隱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這些宣誓的內容主要是強調法官的公正、獨立、誠實和保密職責,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運作及維護人民的權益。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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