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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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應莊重為之,由宣誓人肅立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但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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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8條,宣誓時應莊重處之,由宣誓人肅立,舉起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然而,如果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內政部警政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00978&ctNode=1839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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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