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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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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應莊重為之,由宣誓人肅立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但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8條,宣誓時應莊重處之,由宣誓人肅立,舉起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然而,如果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內政部警政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00978&ctNode=1839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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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8 條規定:「宣誓應莊重為之,由宣誓人肅立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但因行動不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