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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宣誓應莊重為之,由宣誓人肅立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但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肅立或舉右手完成宣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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