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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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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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6條,宣誓的監誓人應為審判長或由審判長指定的合議庭法官。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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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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