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6 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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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6條,宣誓的監誓人應為審判長或由審判長指定的合議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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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宣誓之監誓人為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6條,宣誓的監誓人應為審判長或由審判長指定的合議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