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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2.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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