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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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 2.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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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7條規定了審理計畫的內容和保存方式。根據該條,審理計畫應包括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等基本資訊,並在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同時,如果法院在製作審理計畫之後有所變更,應明確區分不同版本,以供查考確認。 參考資料: 1. 國民參與審判系統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司法院) 2. 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網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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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