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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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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之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6 條,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項法條允許法院在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的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正在審理一起複雜的刑事案件,這樁案件需要國民參與審判。根據該法條,法院可以在審理計畫中安排相關的選任期日,並在計畫中記載期日之前需要準備的事項、進行的次序,以及每個事項的起迄時間。這有助於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同時也能提供參與者所需的清晰指引。 這樣的法規隨著時間可能會有修訂或更新,我建議查閱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最新訊息或公告以獲取最準確的資料。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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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6 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之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