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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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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
  2. 2.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 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 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 三、有無除名紀錄。 四、現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五、是否會再利用已蒐集之個人資料。 六、個人資料預定保管期限。
  3. 3.前項情形,地方法院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1條,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查詢他們的個人資料的保存和利用情況。地方法院收到請求後,應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回覆以下事項: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的參與審判的歷程、是否仍持有該人的個人資料、有無除名紀錄、現在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是否會再利用已經蒐集的個人資料、以及個人資料預定的保管期限。根據需要,地方法院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240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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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