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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1 條
- 1.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
- 2.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 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 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 三、有無除名紀錄。 四、現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五、是否會再利用已蒐集之個人資料。 六、個人資料預定保管期限。
- 3.前項情形,地方法院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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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1條,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查詢他們的個人資料的保存和利用情況。地方法院收到請求後,應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回覆以下事項: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的參與審判的歷程、是否仍持有該人的個人資料、有無除名紀錄、現在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是否會再利用已經蒐集的個人資料、以及個人資料預定的保管期限。根據需要,地方法院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2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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